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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二、哪些对象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救助金额如何计算?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其他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保障标准如何制定?

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市辖区的低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低保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广元市165/)

五、家庭收入怎么计算?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一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二是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三是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四是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五是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六是其他实际收入。

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是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是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三是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怎样申请和办理?

1、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2、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居民住地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申请。

3、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保障工作机构应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发给《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

八、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依法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低保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哪些人可申请救助?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三、保障标准如何制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广元市执行693/年)。

四、如何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是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上年度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是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二是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三是见义勇为奖励金;四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五是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六是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七是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六、救助重点对象有哪些?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七、哪些家庭不得享受救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是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二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三是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是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八、哪些人员不得享受救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是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二是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九、哪些情形将停止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是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是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社团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

1998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1025起施行

一、成立登记

(一)审批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报程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民政窗口提出筹备申请。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持要求的材料向民政窗口申请成立登记。民政窗口在收到成立登记材料齐全无误后,工作人员签收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长审签,由民间组织管理科长报分管副局长审签并提交党组局务会通过后再发文发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筹备提交材料:(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2、申请成立提交材料:(1)成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证明书;(5)章程;(6)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承办时限:申请筹备60日,成立申请30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目前不收费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登记

(一)审批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产权证明;

5、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办事程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四)承办时限

60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目前不收费

三、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3、变更登记表;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程序

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起30日内向民政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目前暂不收费

四、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注销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3、清算报告;

4、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程序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窗口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审批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时间

1998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1025起施行

一、成立登记

(一)审批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申报程序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举办者向民政窗口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承办时限:60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目前不收费

二、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申报程序

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起30日内向民政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目前不收费

三、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二)申报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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