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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程序
一、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30日民政部第19号令) 二、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具体材料包括: (1)《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2)《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 (3)按照《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可行性报告书内容要求》撰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具体材料包括: (1)申办人属于个人的,大陆人士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1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及复印件1件。 (2)申办人属于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1件,港澳台及外国公司、组织的须提供当地审批机关颁发的执照或其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件。 (3)《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履历表》。 (4)《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投资者(法人)登记表》。 (5)委托办理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受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同时,受委托人为大陆人士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1件;受委托人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须提供护照及复印件1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具体材料包括: (1)投资人是法人的,须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投资人是个人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 (3)以固定资产投入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具体材料包括: (1)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2)租赁房产须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件、房产所有者的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3)新建机构须提交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土地所有证明及复印件1件或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复印件1件。 四、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书》(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民政部门发给的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同上);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依据同上); (1)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2)租赁房产须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件、房产所有者的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3)新建机构须提交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土地所有证明及复印件1件或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复印件1件。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依据同上);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同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据同上)。具体材料包括: (1)申办人须提供登记机关所要求的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章程。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企业(公司)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 (2)《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7、提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交《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依据同上)。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申办儿童福利机构者,须提交与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及复印件1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程序、期限 (一)提出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 (二)受理(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四)提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 (五)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颁发批准证书(自作出批准设置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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