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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负责拟定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及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发放;协调有关部门构筑社会救助体系。 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各市州民政局、业务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二)拟定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保障对象的确定。 (四)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发放。 (五)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新路子,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构筑社会救助体系。 (六)接受政策咨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慎重、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和答复。 三、服务程序 (一)文件办理程序。收文后,由处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再由业务主办人员草拟处理方案,以处名义承办的,经处委会研究决定;以厅名义承办的,需报分管厅长签署意见。 (二)受理汇报。凡来本处汇报或反映有关业务工作的,由处领导及时安排听取情况汇报,并做好记录。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业务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由处委会研究形成初步方案,经分管厅长审定,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待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服务要求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坚持原则,依法行政。 (二)对上级的交办和基层的请示,要及时办理,做到凡事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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