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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即: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2、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5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第6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第15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 3、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第5条:“……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安置残疾人员(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每个残疾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3、非生产人员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本企业章程; 4、本企业残疾职工名册及有关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 5、《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八份)。 四、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提交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市、州所属的企业送市、州民政局); 2、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核实。由县民政局对核实结论下达书面正式文件,并连同三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八份)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州)民政局审核。 3、市(州)民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在《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八份)上签署意见。市(州)民政局须在县(市、区)民政局下达的核实文件上加注复核意见。最后由市(州)民政局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窗口; 4、省民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的材料依法审查后在《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省民政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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