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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69项“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二)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八条第三款:“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2、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省民政厅依法进行审查; 3、省民政厅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决定。 (告知:申办人根据同意筹办决定开始筹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筹建完成具备开业条件后,申办人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向省民政厅申请开业,经民政厅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社会福利机构凭《社会福利设置批准书》及其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等手续后即可开业。)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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