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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第413号令)第二十三条; (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第2号令)第五条; (三)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399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1992〕第28号令)第八条; (五)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民发〔1999〕12号); (六)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残疾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川民优函〔1999〕356号); (七)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对拟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部分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的通知》(厅办〔2003〕37号)。 二、所需材料 (一)评(调)残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评(调)残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三)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原件;职业病由具有法定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四)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须由证人所在单位证明其身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五)县以上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行政编制证明(人民警察还须出具授警衔命令); (六)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出具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的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之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其性质认定的文件; (七)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在职人民警察须着制服)四张。 (八)矽肺评残和癫痫、双目失明评(调)残的社会调查报告; (九)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 (十)《残疾人员登记卡》(一式三份); (十一)调残提供的原残疾证; (十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给县(市、区)民政局关于其评(调)残的正式函; (十三)县(市、区)和市(州)民政局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民政局公章填写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四)县(市、区)和市(州)民政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所出具的正式请示; 各种表格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有条件的可打印,所有证明材料须为加盖材料出具部门公章之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材料出具部门核实无误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规格为A4型纸张。 三、办理步骤: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给县(市、区)民政部门写出评(调)残的正式函,连同评(调)残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认为符合评(调)残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本人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并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写出综合报告即报送市(州)民政局的评(调)残请示,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签署等级意见加盖民政局章、《残疾人员登记卡》和残疾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残情鉴定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对非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因病致残的,不予评残。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民政局章,并填发《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加盖民政局章。 对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非原残疾部位残情发生变化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民政局(章),并填发《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加盖民政局章。 (三)市(州)民政部门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民政局章,写出综合报告即报送省民政厅的评残或调残请示,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对非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因病致残的,不予评残。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民政局章,并填发《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加盖民政局章。 对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非原残疾部位残情发生变化的、因病致残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民政局章,并填发《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加盖民政局章。 (四)省民政厅对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省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在《残疾证》上加盖残疾等级、优抚专用章和钢印,并通过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将《残疾证》发给本人。 对经省民政厅审查,拟评定为六级以上(含六级)的残疾人员和拟调整为六级以上(含六级)的残疾人员的有关情况要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公示。 对非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没有负伤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的、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因病致残的,不予评残。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省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并填发《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加盖省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 对残情达不到《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残疾等级的、非原残疾部位残情发生变化的、因病致残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省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并填发《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加盖省民政厅章或优抚专用章。 (五)对做出不予评(调)残决定的,由做出不予评(调)残决定的民政部门将《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或《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各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评、调残全部有效文书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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