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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条件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二)因某种原因自行解散的; (三)出现分立或合并情况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申报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申报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书(设立独立帐户的提供);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民政厅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注销登记的文件,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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